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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苏里南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最早源于1912年8月29日的“皇家条令”,即工业产权条例。后经修订,现行制度为1984年8月31日法令所规范。暂行条例规定,在1984年8月29日以前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20年,但续展后的期限仅为10年。
2.苏里南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苏里南法律只规定商品商标可以注册,其他类型的商标可否注册,法律没有明确说明。
4.苏里南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并规定不同类别的神情应分别提交。
5.苏里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苏里南没有明确定义何为可注册的商标,因此,除了下述不可注册商标的情形外,任何能够区分不问商品来源的标记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若一个注册商标以几个所 有人的名义共同注册,只有在他们共同拥有股权或商业场所产品的商标能够被识别时才予以认可。另外,商标可以任何一种语言注册而无需翻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含有违背良好道德或有损于公共秩序的词语或标记的;
2.公共法律部门的纹章或印章,或仅略经改变的公共法律部门的纹章或印章;
3.“红十字”,又称“维也纳十字”的名称或标记;
4.由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在该公约缔约同注册的标记,不论是否确实在苏里南使用或注册,若可能引起混淆,则不能注册,即申请注册的标记若就同—类别的商品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或基本要素相同,则将不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资格
最早使用商标来区分自己与他人在工业或贸易中产品的人有权进行注册。但这种权利仅限于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且需要证明最后一次使用不超过3年。如果使用证明不符合规定,则最先申请注册人被视为最早使用商标的人。
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签字即可);
2.8张不大于lOcmxlOcm的图样,若申请保护颜色,还需提交8张彩色图样;
3.商品清单;
4.申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如果申请是以个人名义提交;
3.公司规定或法律,如果申请以公司名义提交;
6.委托书中指定官员的名字和职位;
7.提交的任何文件无需经过认证,如果工业产权局怀疑文件的真实性,将要求提供证明。
(二)审查、注册和公告
1.申请提交后,苏里南商标注册当局将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为他人所注册和该商标是否有显著性进行审查。
2.若没有发现在先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也投有其他应当驳回的理由,该商标即予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在每月一期的官方公告上刊登。
3.对于被驳回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驳回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
4.苏里南没有规定商标的异议程序。
5.法律规定,注册的商标若连续3年未使用的事实得到证明,注册人将失去专用权。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在1984年8月29日以前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20年,但续展后的期限仅为10年。)续展可以在注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无需缴纳宽展费用。申请续展所需的文件与申请注册时的文件相同。
为了防止第三人以不使用为由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商标注册后每3年就应当使用。使用指的是每年商标真实有效地使用在商品上的时间应达1-2个月,必须以注册时的语言使用商标。
六、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根据苏里南法律,注册商标的转让只有在与其有关的业务一并进行时才能核准,即注册商标与业务一并转让时才有法律效力。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附委托书和转让协议。法律没有对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作出规定。
七、撤销
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公告刊出后的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但是若撤销的申请是基于一项司法判决,可以不受9个月撤销期限的限制。此外,在上述9个月期限内,商务部长本人也可以以注册商标不具有注册性而请求将其撤销。撤销申请时需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
如果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许可人申请撤销商标,则注册商标失效。
八、侵权行为的处理
苏里南法律规定,故意进口虚假地标有他人或属于他人的名称或商标,或者与他人的标记基本相似的商标,或者带有虚假原产地标记并附有仅略加修改但仍与他人公 司名称相似的商品或其包装物,若为注明是为了再出口而销售、提供销售、经营或储藏待销售上述商品或包装物的,均被判为监禁和/或处以罚款。
未注册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进行注册并行使其权利,注册可以在任何时候取得。最先使用者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对侵权行为起诉,但如果商标已经注册的话,将有利于诉讼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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