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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时间:2018-01-05 15:31:26浏览:1079

标签:商标申请申请指南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四、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五、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六、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