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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法规
商标申(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避免因自然人姓名完全相同造成商标权利混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填写申请文件时,应在申请人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自2004年1月1日起,不按此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我局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
抄送:各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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