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60号
各商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商标代理工作,现就商标代理机构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起,各商标代理机构停止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工商标字[1999]161号)同时废止。
二、自即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专用收据,各商标代理机构已领取的专用收据应于7月1日前退回商标局。
三、商标局每月末为商标代理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并附商标规费明细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