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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九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截至2010年11月底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一、对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四款,予以删除。
二、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
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doc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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