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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一)简介
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国。
澳门在回中国后,不论在政治系统、社会系统或法律系统上,均将维持50年不变(亦即至2049年)。在“一国两制”的指导原则下,澳门成为中国的又—个特别行政区。
澳门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均拥有较强而有力的司法系统。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获得一个公平且有效率的民事判决。
(二)商标的种类: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注册商标种类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
1.产品商标:是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商标。
2.服务商标:是服务业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该项服务的提供者。
3.联合商标:是属于由自然人及/或非合营组织法人所组成的社团所有,且由其成员在产品或服务上所使用或拟使用的特定标记。
4.证明商标:是属于监管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所有,或属于制定该等产品或服务应遵守的规定的法人所有,且用于受监管的产品或服务上,或用于为其制定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特定标记。
5.立体商标:是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包装容器的立体式样构成的商标。
6.音响商标:非形象商标的一种。是以某种特定的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过这种声响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三)国际或地区性组织 -
澳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一,因此也是下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理条约的签约成员(有些条约仍待批准):
1.与保护工业产权有关的巴黎公约;
2.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伯尔尼协议;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
4.专利合作条约;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相关的议定书;
6.与国际产业设计担保品有关的海牙协议;
7.商标法条约;
8.与国际专利分类有关的Strasbourg协议;
9.与以商标注册为目的国际商品服务分类有关的尼斯协定;
10.发展商标象征因素的国际分类的越南协议;
11.发展工业设计国际分类的Locarno协议;
12.与保护唱片表演者、制造商以及唱片播送组织有关的国际协议(罗马议);
1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唱片条约;
14.为保护各种新品植物的国际协议;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16.唱片协议——保护唱片制作商对抗非法复制唱片者的协议(日内瓦,1971年10月);
17.卫星协议——与卫星传递节目播送讯号有关的协议(布鲁赛尔,1974年5月)。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用作识别及推广商标持有人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消费者能区别其他商家的产品或服务。
商标若符合:以独特形式表示的一个标记或一组标记,尤其是词语,包括能适当区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姓名,图形、文字、数字、音响、产品外形或包装等,均可注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商标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商标是将某产品或服务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别的显著标记。”构成商标的标记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明显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案或各种颜色组合;还可以是三维图形,例如产品的容器或包装的形状,甚至可以是音响或气味。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单纯以产品本身性质的形状、为取得某种技术结果的产品形状或藉以给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而构成的标记;
2.单纯以可在商业活动中用作表示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来源地或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节或其他特征的标志而构成的标记;
3.已成为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属正当及惯常使用的标记或标志;
4.颜色,但以独特及显著方式互相配搭的颜色或与图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的颜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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