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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的资格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利。
为了防止商标蹭客,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对于外国人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实际上,申请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的,均被视为“准成员国国民”,可以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时,很少有因申请资格问题而被驳回的。
二、商标申请和注册
1.日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部门为特许厅(简称“JPO”)。
(1)欲取得商标注册者,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有以下所列事项内容的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图样。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所;②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③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及按第6条第2款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2)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是立体形状(包括与文字、图形、符号或色彩,或它们的组合。)构成的商标(以下称“立体商标”)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3)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中,仅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文字(以下称“标准文字”)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4)在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部分中,与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的框的色彩同一的色彩部分,不视为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围,且载明附有与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2.商标注册申请有关表格。
申请书用纸规格为A4(宽21cm、长29.7cm)。
申请文件文字大小为10磅到12磅,需用打字机或文字处理机填写。
每行最多36个字,每页不得超过29行,行距不得小于4mm。
页面余白为上端6cm,左右以及下端2cm,原则上左右余白不得小于2.3cm。
申请文件中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特许厅受理大厅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形式(但一定要以挂号信等可以证明邮寄日期的方法),但一定要在申请文件上填写邮寄当日的日期。
商标记载一栏的尺寸为8cm2,如有特殊要求,尺寸可以放大到15cm。
在商标申请书中直接填写商标的时候,务必填写在商标记载一栏的正中。
申请注册的图样如需粘贴的话,尺寸不得大于商标记载栏,且必须粘贴牢固。
申请文字商标的时候,文字不得超过30字,商标图样黑色,字体10磅以上42磅以下,字体应容易识别,纵向文字商标不得超过2例。
在申请立体商标的时候,需提交两张以上相同比例可以显示不同角度的照片,尺寸原则上为8cmX8cm,最大不得超过15cmXl5cm。应为不易褪色照片,背景中不得出现其他物体。照片不得折叠,在申请书中不能加注说明文字。
注册商标时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1) 说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制造或使用情况,以及所使用的材料、结构、功效或用途等的文件;
(2) 立体商标进行说明的文件;
(3) 请求适用有关提交申请时限特殊规定的书面声明;
(4)证明商标申请人为有资格注册集体商标的法人资格的文件;
(5)证明某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可以指明商品或服务特定出处,从而具有显著性的文件;
(6)委托书证明文件等。
3.申请日的确定:如申请在提交后顺利形式审查,或经过补正达到特许厅要求时,则该商标申请日为提交日;如接到不受理商标修改通知后30天内,提交另一新申请的话,则该商标将被视为在提交修改之日提交的,原商标别视为驳回。
4.商品或服务的填写要求:载明分类,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一定要用逗号分开。
5.官方语言:日本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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