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申请指南 - 其他

如何在智利注册商标

时间:2018-03-02 15:11:01浏览:991

标签:

一、概要

    智利知识产权法律正在修改中,并已经提交到智利议会。何时能通过该法尚不得而知。该修改法中智利“工业产权局”将被修改为“工业产权协会”。

   智利现行商标法为1991年1月25日制订的19039号法律,1991年9月30日制订的第177号法令。

   智利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商业口号、广告用语在与产品、企业注册商标相关联或一并使用时也可以获得注册,工业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在先申请原则。

    智利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件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但—件商标申请不能同时指定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智利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任何具有可视性、新颖性、区分性的标记,只要其具备显著性,具有足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区分生产或经销企业的特点,便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品或服务行业口号或广告用语,如果与产品、服务或机构的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也可以申请注册。但商业口号或广告用语必须含有宣传的商标名称才能获得注册。

    工业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工业企业注册范围可以覆盖整个国家,而经销企业只能在申请中所涉及的区域内获得注册。

    如果商标包含一般意义上名称或描述性的文字、前缀、后缀或通常使用的字根,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声明分别放弃上述部分的专用权后才能获得注册。同理,包含上述 部分的商标标签在整体上受到注册保护,而每一单独部分则不能分别获得保护,但申请人的名称、标识和文字本身可以获得单独保护。

    智利商标法对使用没有要求,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仅仅因为预防目的而注册防御商标。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对商标的某一或整体颜色要求提供特殊保护可以提交色彩商标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含有下列因素的商标不得进行注册: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徽记及类似标记,或国家、国际组织名称及简称,或智利公共组织的旗帜、纹章、徽记或名称;

    2.某一物体的科技名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通用国际命名或表示治疗方法的命名;

    3.任一自然人的姓名、别名或肖像,除非经该自然人及其继承人的同意;但是历史名人在其逝世50年后,在不影响该名人的声誉和不违背任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注册;

    4.未经允许,复制或模仿国家采用的标志或官方认证监督机构印章的;或复制、模仿闲家或外国博览会上获得的奖章、证书或荣誉勋章的标记,奖章、证书或荣誉勋章获得者申请的除外;

    5.用以描述产品、服务及企业之种类、本质、原产地、来源、国籍、目的地、重量、价值,或质量的术语;贸易中用以指示产品、服务或机构的通用名称;缺乏新颖性或描述产品、服务或机构的标记;

    6.容易对产品、服务或某一机构的来源、质量或种类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标记;

    7.与国外驰名/知名商标在相同产品、服务或机构名称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或发音上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

    8.在同一类别上,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文字或发音上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

    9.与产品或其包装的形状、颜色、装饰品和附件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10.有悖于伦理道德、公共秩序以及社会良好风尚的标记,包括违反正当竞争和商业道德规范的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一般而言,任何人均可以在智利申请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智利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是智利工业产权部商标注册局。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规定格式的商标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职业、商标名称、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委托书,必须与商标申

    请书一并提交。委托书经签署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如果申请人在智利境外,还需经智利驻当地领事馆认证;非西班牙文提交的申请书必须附带西班牙译文。非正式翻译件也可以为商标注册局接受;

    3.商标图样6份,每增加一个类别增加一份商标图样。

    (二)审查程序

    商标申请提交到智利工业产权部商标注册局以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对其进行初步审查,以考察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如果不 符合上述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不予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受理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后,必须在商标申请接受 之日后10日内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公告。商标公告后30日内为商标异议期。商标异议期过后,商标注册审查官继续对商标申请进行审理。如果商标申请违反商标可 注册性条款,则依职权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作出接受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 定。

    对商标注册审查官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标注册局局长提出复审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工业产权仲裁法庭起诉。

    (三)商标公告

    商标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后,必须在商标申请接受之日后10日内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公告。商标公告必须包含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或商标描述、商标申请号码以及商 标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公告费由申请人支付。商标异议期为30日,自公告日起算,异议期不得延长。商标注册局一旦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将立即通 知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被异议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答辩。如果相关证据已经提交,则被异议人提交答辩的时间可以得到30个工作日的 宽限期;该期限还可以再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依然是30个工作日。

    (四)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所有人有权通过提起侵权诉讼,阻止任何其他人在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有权提出商标异议、撤销申请以阻止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