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一、概要
前越南共和国(南越)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于1976年7月2日正式统一,组成越南
社会主义共和国。
实施的法律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标法,1989年2月11日颁布的保护知识权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颁布的政府法令。越南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
关于商品分类,越南没有官方分类制度,商标提交申请时附一商品单即可。越南已分别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和商业企业同类商品和服务的标志。
商标可以是以一种或几种颜色展示的字母、数字或有显著性的设计或它们的组合。
商标注册是强制的。工商机构的生产或商业活动必须经官方批准,并且需在商标注册之前获得产品质量注册。
计划出口的商品、关系公共生命和健康的商品以及由主管当局决定的其他有关经济和社会的重要的商品在销售之前必须获准商标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由缺乏显著性的简单几何图形、数字或不能发音的字母组成的标志(驰名商标除外);
2.使用公众广泛周知的普通事物的标志;
3.表示时间、地点、制造过程、种类、质量、数量、性质、构图、效果和价值的描述性标志;
4.产品的产源、性质以及效果可能导致使公众误解或欺骗消费者的标志;
5.与本国或国际上官方使用的有关质量、保证或控制的标记;
6.包括国旗、纹章或国徽、民族英雄肖像、地理名称(越南的外国的)或未经正式授权使用的国际组织的名称或徽章等组成的标志;
7.违反法律、公共政策或社会主义道德的标志;
8.与在相同商品上已经在越南注册和受国际条约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9.与公共政策、人性原则和社会道德相违背的或对公共利益有害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1992年3月20日开始,商标注册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基于使用的商标申请于1993年3月20日截止。1993年3月20日之后越南取 消先使用原则。如果与在先权有冲突时,核准提供过去使用最广泛的商标注册。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合法从事制造、商业或月盼活动的均可申请注册。
五、商标申请与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用越南文,经签字并公证;
2.在外国注册的声明;
3.商标图样20张,不超过5cmX8cm,如是彩色商标必须指明并提供图样;
4.印版,通常当地制作;
5.申请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文件和其他文件1份;
6.交费单。
(二)审查
外国人必须通过河内商会代理向国家发明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科技委员会的一个处)。一个商标一个申请,包括商标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申请提交后1个月内由发明局进行形式审查,如认为可以接受,在6个月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则提交到国家科技委员会最终注册。如两个或更多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则批准提供最早广泛使用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则通知申请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对申请被驳回不服,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明局上诉,如果是第2次上诉,国家科技委员会主席将作出终局裁决。
(三)公告
商标获准注册后刊登官方公告。对公告的商标没有异议规定,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被撤销。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优先权日计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亦为10年。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没有限期。有效期从商标注册授予日期计算。
商标注册后要求使用,注册后5年之内不使用,也不能提出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在商品、包装、商业通讯或广告材料上的使用。
七、商标许可、转让和撤销
商标可以整体或部分转让。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转让商标商品的质量。转让必须向国家发明局登记,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商标在申请阶段可以转让。
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必须在主管机关登记,登记后才有权对抗第三者。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特征。许可人必须保留检验商品质量的权利。
任何人对违反法律注册的商标,在有效期内可以向国家发请撤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官方有权停止注册:在商标所有人主动放弃他的保护权利时;所有人已经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在商标被撤销之前的5年内所有人未使用该商标或未通过转让使用该商标;当标明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形成其质量和特征的因素已不存在时,或原产地名称注册所有人的产品不再由所称的质量或特征构成。
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对商标侵权没有具体规定。海关保护没有规定。
累计代理量
城市布局
团队实力
服务用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