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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注册】服务专区

时间:2018-03-05 14:26:28浏览:784

标签:欧洲国家

丹麦

    1.丹麦商标原来受有关商标法令所颁布的条例管理调整,该条于1991年5月14日制定,现行商标法令于1992年1月正式生效。
    2.丹麦商标权利的获得既可以通过注册,也可以通过使用。
    3.丹麦接受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
    4.在丹麦,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丹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6.1995年11月10日,丹麦认可了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6年2月13日在丹麦生效,属纯议定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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