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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洛伐克共和国。
1993年3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
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将自动继续进行审理。
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
1989年生效的第174号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在捷克继续有效。在捷克现行的有关于商标的法律还有: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第187号法令,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37/1995号商标法,该法案于2000年5月10日修改.
在捷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
捷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
捷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捷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捷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 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捷克的居民只有在捷克申请商标注册后才可在国外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捷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授权在捷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是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词语、字母、数字、图形、商品形状及外包装,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上述使用至少应在申请提交前1年开始。
驰名商标是指在捷克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该商标在高质量的产品上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表示商品或服务特征的名称、图像或其他标记;
2.公认的或广泛知晓的单纯地理名称;
3.使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名称;
4.与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
5.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名称相同的;
6.和受保护的植物或动物种类名称相同的;
7.商标的使用会违背社会利益的;
8.商标的使用会违背捷克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中规定保护商品和服务标记义务的;
9.商标的一部分由上述1-8中的要素之一构成;
10.由叙述性要素组成的不具有识别性的名称。除非申请人或其受让人能证明该名称已是其商品或服务所特有的;
11.在非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由下列名称构成的或包括下列名称的商标不可注册:
(1)国家或行政区的正式名称;
(2)国家主权的标记;
(3)在捷克受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识、纹章、旗帜、名称或名称缩写或与其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4)官方公认的控制或担保标记;
(5)品质证明或交通标记;
(6)计量单位和货币单位的名称及其缩写或与其近似的文字或 图形
(7)他人的商号、人名、姓氏或肖像;
12.和已注册的产地名称的表述相同或相混淆的用语。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993年1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可包括多类的商品。但是如果基于国内注册,则要求商品必须与国内注册核准的商品一致。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种类、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申请书;
3.10张商标图样(尺寸大于1.5cm,小于6cm),彩色商标需提交10张彩色图样和2张黑白图样;
4.申请优先权的,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提出,并在随后的3个月内提交官方优先权文件。
(二)审查
工业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如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或细则规定的条 件,工业产权局将请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如果申请人没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官方将中止审查。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工业产权局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予以争辩或撤销其申请。
(三)公告
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工业产权局公告上刊登。
四)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不可以延期。
(五)注册
如果符合申请注册条件,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工业产权局将该商标登记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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