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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波兰现行的商标法是1985年1月31日颁布的,该法于1985年7月1日生效。
过渡性条款:根据老法(1963年3月28日法)授予的权利继续有效。新法的规定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结案的有关商标的法律行为。使用规定只适用于1985年7月1日后注册的商标。
波兰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
波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波兰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波兰加人的和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申请人资格
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对于外国申请人,如果该申请人所在国和波兰共同加入了某个国际条约、公约或签署过互惠协议,并且申请人在本国已注册了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在波兰申请中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在这种条件下,外国人享有同波兰公民同样的权利。
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人,只要他们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或经营工商企业,亦可在波兰申请商标注册。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可由文字、图形、装饰、颜色组合、商品外形、曲调或声音信号或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构成,它必须在通常的商业情况下有足够的识别性。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具有识别性的商标:
(1)仅仅在商业中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2)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标;
(3)涉及商品性质、质量、号码、数量、特征、价格、意向使用、制造方法、制造日期、制造地点、成分、功能或用途的商标;
(4)与相似商标有关,但不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
2.违背法律或社会并存原则的商标;
3.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商标;
4.含有虚假情况的商标;
5.包含有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国名或其缩写,或其象征的商标;包含有波兰国旗或国歌、武装部队的标志、国家质量符号或安全标记的商标;
6.含有波兰行政区、市镇或地区的名称或徽章,波兰命令、裁定、勋章或奖章以及著名标记或军徽的复制品(经正式授权的除外);
7.含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任何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名称、缩写或象征的商标,或在申请人不能证明他被授权在商业中使用的奥林匹克的标记;
8.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误导公众的商标;
9.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近似误导公众的商标;
10.自注册商标失效之日起3年内的该期满失效的商标;
11.构成了被保护的植物种类名称的商标;
12.含有仿造官方认可的印记或品质证明的商标;
13.表示实际上非该商标商品来源的所在地的商标。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在波兰,通过支付每类的附加费,一份申请可包括多类商品。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20张商标图样。
3.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4.对于集体商标,需提供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对于音响商标,需提供2份商标磁带。
(二)审查
专利局就商标申请的缺陷、法定要求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存在缺陷,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3个月的期限予以更正或回复。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还可以延期3个月。此外,在 有正当理由并支付了适当的费用的情况下,可再延期2次,每次3个月。如果审查中发现申请注册商标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可予争辩。根据请求,该期限可延期3个月。
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述,期限为2个月;申诉的期限为1个月。
(三)公告
注册商标在“专利局公报”上公告。
(四)异议
如果专利局认为某商标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专利局将通知被侵权人,要求被侵权人在3个月内发表他们的意见。申请人自被告知对方意见后有3个的期限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不答复,专利局将拒绝注册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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