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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富汗现行商标法生效于1960年9月20日。
2、商标权的获得采用注册和使用混合原则,即: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注册中的人,但是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3年内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在阿富汗申请注册。
4、商品共分36类,第1—34类采用尼斯国际分类标准,第35类为所有的服务项,第36类包括所有未列入其他类别的商品。
5、阿富汗未加入主要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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