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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爱沙尼亚商标法于1992年10月1日生效,1998年1月13日、1999年12月25 日和2000年1月10日修订。
爱沙尼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尼斯协定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能够将一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包括字母、文字、数字、图形、三维标志。商标可包含不受保护的成分,只要该部分不影响该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侵犯他人权利。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由声音或气味组成;
2.不具有显著特征的;
3.只由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产地或产品生产或销售服务的时间,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
4.只包含商品或服务的习惯用语;
5.只包含自然或技术结果构成的形状;
6.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产地或产品生产或销售服务的时间,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构成欺骗的标志;
7.包含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标志并可导致非 法使用的;
8.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规范的;
9.违反巴黎公约第6条的;
10.包含国旗或国徽但未在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的;
11.依据其他法律禁止注册的。
此外,下列商标不予注册:
1.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的;
2.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近似或有联系的,除非获得该在先权利人书面同意;
3.与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近似并时该商标造成淡化的,除非获得该在先权利人书面同意;
4.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他人,并在申请时已经驰名;
5.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前已被他人注册为公司名称,除非获得该公司名称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6.包含他人肖像、知名人士姓名或公共建筑物并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除非获得权利人书面同意;
7.包含已受保护的工业设计;
8.包含他人已注册的医药产品的主要成分;
9.恶意申请的与他人在其他国家已经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分类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委托书
2.商标图样。如指定颜色,需声明并附彩色图样;
3.指定商品或服务;
4.对于集体商标,需附使用该商标的规则。
一件商标申请限定在一个商标一个类别。
六、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商品和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
七、程序
申请文件齐全的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被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如申请人已缴付官费,可在驳回后2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复审委员 会宣布驳回失当,官费将予以返还。审查期间,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材料或补正,申请人有权要求延期。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或未 付官费,专利局将驳回申请。
八、复审和上诉
如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叫决定,可在驳回后2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如果商标注册后5年内,持有人无合理理由并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撤销该商标。
九、异议
商标注册后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公告,第三人可在公告后2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十、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局自申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续展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提交,也可在届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
十一、转让和许可
商标可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转让,转让必须在专利局登记。
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协议应在专利局备案。
十二、撤销
如违反注册要求,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注册商标可基于下列理由撤销:
1.持有人要求注销;
2.5年内未使用;
3.法人解散或延期人死亡,除非权利已经转移;
4.商标注册被宣布为无效;
5.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
6.利害关系人以恶意注册为由提出撤销而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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