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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1993年1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会逐案征求申请人的指示后处理。如果申请人想继续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注册,申请人可在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委托书以便继续审查。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
2、斯洛伐克于1993年4月29日通过了新的工业产权法,该法包括了原斯洛伐克商标法的所有实质性的条款。现行的法律还有1997年3月1日生效的第55/1997号商标法。
3、在斯洛伐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
4、斯洛伐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
5、斯洛伐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6、斯洛伐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7年9月13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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