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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06 15:38:48浏览:959

标签:科技项目认定

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省2018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实施

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州(市)科技局(即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企业注册信息审核、自评材料形式审查,省科技厅高新处、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负责全省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为保证企业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线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见附件3)请于2018年2月14日前网络提交。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并将审核名单(加盖公章)提交到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二)评价条件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及指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的要求执行,请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和申请评价的企业登录www.innofund.gov.cn查阅相关文件。

(三)评价工作流程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工作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评价工作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1. 注册登记。企业在“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注册信息审查合格后,企业方可开展年度自评(各评价工作机构尽快审核企业注册信息,未通过审核企业将无法进行在线填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 企业自主评价。注册企业进入“评价系统”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3)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

3. 形式审查。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1)《信息表》是否完整;(2)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3)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4)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填写具体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4. 名单公示。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5. 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6. 年度更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2018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自2018年1月1日启动,请企业及时到“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及自评,2018年企业填报数据以2017年年末数为准(2018年注册的企业,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计算)。

(二)请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广泛宣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做好企业注册信息及自评材料的形式审查并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数据更新工作;做好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后续管理及跟踪。

(三)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四)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应按一定比例开展入库企业信息抽查工作,随机确定抽查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五)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各州(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登记编号。

三、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白玉,0871—63113353;李煊,0871—63161307。

(二)省科技厅高新处

赵青、阙建国,0871—6313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