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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991年10月8日克罗地亚宣布从南斯拉夫独立,成立了克罗地亚和国。
独立后的克罗地亚采用的是1992年4月2日的工业产权法,该法是过渡性的。该法实质上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目前采用的法相同。克罗地亚新商标法于1999年6月30日被克罗地亚议会批准,1999年7月31日生效,2000年1月1月正式实施。
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与国际分类原则一致。
克罗地亚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得里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公约》(德哥尔摩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谁先申请,谁先获得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商标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国通过当地的商标代理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克罗地亚,商标代理人必须经克罗地亚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可。
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克罗地亚共和国自1992年4月2日起开始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商标需要在克罗地亚得到保护,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克罗地亚申请商标注册。在过渡期,由于南斯拉夫法在克罗地亚基本适用,只有很小的变化,因此法律规定和 要求原则上和南斯拉夫的相似。在克罗地亚无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必须指定克罗地亚的代理人。此外,在提交申请时可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
(二)前南斯拉夫的申请
对于1991年10月8日前在南斯拉夫提交的尚未结案的申请,如果要延伸到克罗地亚,必须于1994年11月4日前向克罗地亚专利局重新申请。如果及时办理了重新申请,将保留其原南斯拉夫申请的优先权。
(三)前南斯拉夫的注册
1991年10月8日前在贝尔格莱德的南斯拉夫专利局注册的仍有效的商标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自动生效。要求在注册期满时重新注册。
(四)商标国际注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声明:国际注册必须明确指定克罗地亚,仅仅指定南斯拉夫的国际注册将不延伸保护到已退出的共和国。
克罗地亚已宣布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因此马德里协定的受益人可根据马德里协定,通过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克罗地亚共和国或通过延伸现存的国际商标注册到克罗地亚共和国,获得商标在克罗地亚的保护。
1992年12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南斯拉夫的商标国际注册在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并支付必要费用后在克罗地亚继续有效。
未延伸到南斯拉夫的国际注册或在1992年12月1日后提出的国际注册,只有通过提出向克罗地亚领土延伸请求才能延伸到克罗地亚。
四、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申请人向克罗地亚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时起即获得对此商标的优先权。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注册,每重新注册一次,可获10年保护。反复申请注册,可以使商标获得长期保护。
五、商标侵权
对侵权行为的起诉可自侵权活动之日起3年内进行,5午后则不能进行起诉。
六、商标的使用
克罗地亚“工业产权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拥有在经济往来中使用商标标明自己的产品,在包装材料、样本、说明书、发票、邮件上使用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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