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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中联智产】

时间:2018-09-07 16:40:09浏览:966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据国务院法制办之前公布的送审稿显示,新《专利代理条例》将会涉及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全面予以规范、修改法规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修改法规明确规定专利代理援助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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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附:


法制办公布《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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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将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专利代理机构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法》有关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因此做出这样的规定。


 草案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


 草案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时的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受过本条例规定的警告以上的惩戒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通过年检的。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且缺少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相关程序。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及其审查、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且该三名合伙人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备同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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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拟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全面予以规范


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参照《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了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条件,使得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制度更加规范,便于公众进行监督。


针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参加考试和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但在审核或者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而在事后被查证属实的情形,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了撤销资格证的处理措施。


为规范行业自律管理,保障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了申请执业证的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情形以及申请、注销、撤销程序等,并借鉴《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执业证颁发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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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拟修改法规规范专利代理行为


改专利代理人为专利代理师,增设其赔偿责任,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扩大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在施行近20年后,我国拟对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做出重要修改。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专利法的修正,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与现实情况已经严重脱节,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与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不严谨、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针对存在的问题,草案首先对专利代理人的称谓进行了修改,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伴随称谓的调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获得与撤销、执业证的颁发和变更等都将予以调整。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草案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还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


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增加了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规定,规定了专利代理援助制度等等。


此外,草案还对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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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将修改法规明确规定专利代理援助制度


为了提高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帮助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援助制度。


草案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专利代理师,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办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


(备注:上述新闻来源于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记者陈菲)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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