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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款软件,两家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合计2400万!【中联智产】

时间:2018-10-09 15:19:42浏览:684

因为一款软件,两家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合计2400万!【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高额赔偿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并不多见,为什么这两个案件会判高额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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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公司是做什么的?很多人或许并不知道,但在专业领域,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CATIA V5系列却是很有名,因此,也被不少企业盯上,盗版现象时有发生。


 2016年,达索公司发现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CATIA计算机软件。2017年2月,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投诉,同年2月22日文化执法总队对被告经营场所的计算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8台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CATIA软件。此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由原告授权的销售代理商与被告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今年5月,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之1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软件登记证明书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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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五十万元,故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以双方提交的有关软件销售价格的证据作为参考,综合考虑已查明的侵权数量、原告CATIA系列软件的价格、被告的侵权期间和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看来,这两起案件,以及看起来非常高的赔偿金额,恰恰彰显了上海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侵权者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要足以弥补知识产权人的损失。所以赔偿金额再高,只要与知识产权人的损失相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迁解释道,法院通过证据保全确定了被告未经许可安装了多少套软件,再结合市场价格,就可以计算出被告本应支付多少许可费,也就是原告遭受的损失。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涉案企业是一家创新型现代企业,高额赔偿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这说明我们很多企业法律意识薄弱,或者说总是抱有侥幸心理,不想为正版付费。”王迁说,一款软件的开发和后期维护都需要高昂的成本,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开发者的权益,长久来看反而对创新发展不利。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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