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唐驳虎”遇见“唐伯虎”,一场商标战就这样爆发了……【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
桃花坞里桃花庵,桃花庵下桃花仙。
桃花仙人种桃树,又摘桃花换酒钱。
作为知名的江南才子唐伯虎,一直都是各大影视作品最喜爱的主人翁之一。
近几十年来,关于唐伯虎的影视作品可谓是层出不穷:唐伯虎点秋香的故事令人津津乐道,三笑姻缘的桥段,也是剧中经典。
“唐伯虎”这三个字,也成了炽手可热的商标。
通过查询商标局网站后,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已有150余件包含“唐伯虎”字样的商标已经注册。
而最近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想将自己旗下的工作人员唐毓瑨的笔名“唐驳虎”注册为商标,遭到了在先申请的相关商标持有人的反对,并提出驳回申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天盈九州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第20777782号“唐驳虎”商标分别与第4452404号“唐伯虎tangbohu”商标及第17773440号“唐伯虎”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遭遇在先近似商标注册受阻
唐毓瑨自2007年进入凤凰网工作,凭借精准、严密、快速的技术流分析风格,“唐驳虎”迅速走红,被称为“新闻极客”。
2016年7月26日,天盈九州公司提出诉争商标“唐驳虎”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USB闪存盘、平板电脑、电子图书阅读器、智能手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分别与第4452404号“唐伯虎tangbohu”商标及第17773440号“唐伯虎”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天盈九州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根据商标局显示,第4452404号“唐伯虎tangbohu”商标由浙江省梁某于2005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手提电话、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等第9类商品上,2013年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浙江省温州市自然人陈某;第17773440号“唐伯虎”商标由湖南省株洲唐伯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第9类商品上。
2018年2月8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
“唐驳虎”商标与第4452404号“唐伯虎tangbohu”及第17773440号“唐伯虎”商标、仅存在一字之差,在发音方面相同,容易误导群众。
且在先注册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唐驳虎”商标的注册申请,会对在先商标造成侵权,因此驳回“唐驳虎”商标的注册申请。
对此,天盈九州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又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并举例在先注册商标“唐伯虎tangbohu”以有3年不曾使用,已被案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与天盈九州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在先注册的两个商标区分开来;而且“唐伯虎tangbohu”商标现仍为有效注册的商标,可以作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该案无需中止审理。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天盈九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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