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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印良品”商标抢注案【中联智产】

时间:2018-12-20 09:26:25浏览:869

浅析“无印良品”商标抢注案【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您喜爱“无印良品MUJI”的产品吗?您在逛街时是否遇到过两家门店风格相似、产品设计雷同的“无印良品”?近期,“无印良品”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网络上出现了很多类似“无印良品输掉官司,以后在中国或只能叫MUJI”的传闻。那么是否果真如此,“无印良品MUJI”以后在中国只能叫“MUJI”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在此略作解析。


一、案情简介


 “无印良品MUJI”是由木内正夫于1980年创始于日本的品牌,其本意是“没有标签的优质商品”,“无印良品MUJI”以其简约、自然的风格和设计理念获得了大批忠实的消费者。


1999年11月17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20、21、26、35、41类商品或服务上,却未申请在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等相关产品)商品上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这便让一些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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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6日,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实业)申请注册第24类第1561046号“”商标,指定商品为“棉织品; 毛巾; 毛巾被; 浴巾; 枕巾; 地巾; 床单; 枕套; 被子; 被罩; 盖垫; 坐垫罩”。2004年,南华实业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棉田),经有效续展,该商标目前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2011年,北京棉田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在中国独家使用有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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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北京棉田、北京无印与良品计画便围绕“无印良品”商标侵权纠纷案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拉锯战。


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91号案件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即北京无印立即停止对良品计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国产进口羊毛被、天空丛林纯棉枕巾、森林方面浴巾三件套、梦想dream方面浴巾三件套商品及外包装纸上使用含有“muji”文字的企业名称;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北京无印在“天猫商城www.tmall.com”、“京东商城www.jd.com”上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给良品计画造成的影响。[1]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4号案件中,北京棉田提出良品计画停止侵犯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权的行为,经审理,法院判决良品计画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害了北京棉田、北京无印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良品计画应停止侵害行为。[2]


二、案件分析


根据大多数消费者的第一印象,“无印良品”的确是日本品牌,为什么良品计画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第1561046号及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权一审案件中会败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种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别,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就形成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而良品计画于1999年在我国提起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唯独没有在第24类商品上进行商标申请;


其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南华实业早在2000年4月6日就向商标局提起了对“无印良品”商标在第24类的申请注册,而良品计画直到2002年4月12日才在第24类提起“無印良品MUJI”商标的申请注册;


再次,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因此,即使“無印良品MUJI”在日本、英国等国家成功获得注册,并不代表其在我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目前的法院判决来看,良品计画是否正如新闻中提到的、在我国真的不能使用“无印良品”商标呢?答案是否定的。11月1日,良品计画在新浪微博的官方账号中也就此事发布了一则声明。


声明中指出,“无印良品”是1980年由良品计画当时的母公司株式会社西友所创立的自有品牌,目前拥有国际分类1~45类的几乎所有商标。本次商标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是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主要涉及织物、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目前,良品计画在第24类商品中仅对“窗帘”一项商品拥有商标权。也就是说,良品计画除“床罩、毛巾”等一部分商品以外,仍可以继续在中国大陆正当使用“无印良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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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我国商标申请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所以,申请在先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商标遭遇抢注呢?


首先,在开拓市场之前,先行进行商标注册。企业应该建立起重视商标的保护意识,在进军其他国家地区前,应做好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尽早申请在相关类别上的商标注册。


其次,对于已遭遇抢注的商标,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印良品”遭遇抢注一案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企业为维权还承担了本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诉讼压力。


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注册不仅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企业的商标战略也必须国际化,同时具有前瞻性。否则,企业必然在推进国际化的进程中深陷商标纠纷的泥潭。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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