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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跑男”还是“奔跑吧兄弟”,为什么这个商标不能用!【中联智产】

时间:2018-12-27 17:41:29浏览:685

究竟是“跑男”还是“奔跑吧兄弟”,为什么这个商标不能用!【中联智产】

中联到读:如今人们的生活节奏在不断加快,来自多方的压力也随之而来。结束了一天的学习与工作,我们会喜欢看看电影,追追电视剧,或者翻出来娱乐节目,哈哈一笑,放松下紧张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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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吧兄弟》是浙江卫视推出的大型户外竞技真人秀节目,2010年起《奔跑吧兄弟》先后推出了四季,2017年更名为《奔跑吧》,如今也已经出了两季。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奔跑吧兄弟》并非我国的原创栏目,而是引进的韩国SBS电视台综艺节目《Running Man》。但不得不说,邓超、Angelababy、李晨、陈赫、郑恺、王祖蓝、鹿晗,七个固定主持,还有前几季的王宝强、包贝尔、迪丽热巴,以及每一期邀请来的嘉宾,一路上都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的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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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长时间以来,至少在我国一提到“奔跑吧兄弟”,或是“跑男”,更多人首先想到的,还是浙江卫视的这档栏目。尤其是“奔跑吧兄弟”,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可是一连串注册了不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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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跑男”相关商标,据媒体统计,一共有198件记录,除了蓝巨星外,更多还是其余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并且不乏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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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早被他人成功注册的“跑男”商标,是在2014年7月30日申请,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6日,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


蓝巨星传媒对其进行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将其无效,就在11月20日,刚刚结束终审。无效的理由不是其他,就是与下方引证商标,同样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的第15027822号“奔跑吧兄弟”构成了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标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则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判断商品/服务类似,或是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比如说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等等。


就拿这个案例来讲,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两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且,虽然一个是“跑男”,一个是“奔跑吧兄弟”,从字面上来看其实并没有多么近似,只有同样的一个“跑”字,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自2014年10月开播以来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跑男”即为“奔跑吧兄弟”的简称或别称,二者具有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所以说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就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自己直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但是,对于商标的评估,对于注册成功率的考量,还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以,为了避免因为自己的知识、法律盲区而导致商标驳回,浪费精力与财力,建议还是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帮助。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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