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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公证,几个大坑你不注意就着了【中联智产】

时间:2019-05-09 15:21:26浏览:816

商标转让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公证,几个大坑你不注意就着了【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商标转让公证一般由转让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机关对其注册商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书。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公证呢?。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考虑不进行公证?

1、双方互为关联公司。商标转让需要调整品牌的,可以不经公证。由商标局补正的,可以重新办理公证。

2、转让人与受让人相互信任,可以选择不先办理公证手续。

二、哪些情况下最好进行商标转让公证?

1、为了使商标转让更加顺利,以便尽快处理申请;

2、转让人的公司即将被转让或注销,以后不能进行公证的;

3、转让方的相关转让信息存在一些缺陷,如公章、地址或执照未年审等。

4、受让人和转让人纯粹是业务关系。为了避免后期转让人不愿配合补做公证,为了保障受让人的权益,建议转让人先进行公证。

三、商标转让公证的费用及材料

商标转让公正可以遵循就近原则,到离转让方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由于各地收费标准不同,大约在300-500元不等。通常情况下,需要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

个人身份证原件;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商标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转让方为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决议书。

商标转让中几个大坑不注意,你着了

一年之计在于春,虽然第一季度都快过去了,但从最近的亚马逊开店热度来看,还是不少人摩拳擦掌准备在跨境电商上大展身手。

然而对于不少卖家来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R标就是那个东风,毕竟,现在商标的好处太多了。这个时候,由于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长,不少急于开拓事业版图的卖家往往选择商标转让这个办法,直接购买一个现场商标。

不过,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商标转让过程中,其实还藏着不少雷区,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一些注意事项,让大家擦亮眼睛,免得钱花了,商标也没捞着就亏大了。

1、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商标期满时未续展,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商标就没有法律上的商标专用权可言。

若该商标根本没有注册,则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该商标;

若该商标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则任何人都能在该商标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后,向商标局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就该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上情况的出现,都将妨碍我们从商标交易中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等权利。

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外观(包装、装潢),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外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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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a.是否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

b.他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

c.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d.或者允许转授权的被许可人

e.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

可以通过查验以下资料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

a.商标注册证书

b.商标转让合同

c.交易授权书

d.或者查询商标公告

e.该转让商标国家的商标网

3、商标注册何时到期

商标注册皆有期限,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有效期是10年(有些是从申请日开始算,有些是从注册日开始算);不过,期满可以续展注册(商标到期后没有进行续展的,根据每个国家的情况会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仍未进行续展的,商标将无效)。

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商标注册已经快要到期了,相关交易方要督促商标注册人去完成续展手续。特别是在转让前(转让后续展就是受让人自己的事情了),或者在许可、质押期间,更要确保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注册,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权益。

4、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

对方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中国商标法内容可能与其他国家商标法表达不同)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特别是差异较大的)商标,可能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买来使用不小心标示注册标记的话,还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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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是按国际尼斯分类进行注册的,一般将产品或服务分为45个类,申请人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在分类中的哪个类,就在那个类申请注册商标)

要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

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核查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

6、商标的版权在谁手中

目前,商标的构成要素比较丰富,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中的图形、三维标志、声音以及文字(如广告语),均有可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这些商标的著作权未必就在商标权人手中。比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在未有约定的情形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人。

因此,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委托他人创作的,在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形下,该商标即使享有著作权,那也是“别人家”的著作权,虽然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委托创作的目的,继续合法使用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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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

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

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容易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合理使用,而难以阻止。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影响甚大。

8、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

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事实上,像HDMI(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

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

9、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有些国家会进行实质审查,比如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审查员会将近似或者相同商标驳回,但有些国家和地区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主动驳回相同或近似商标),比如,英国,欧盟等国,则需注意近似商标的问题

如果你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

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

10、是否容忍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但是,从商业谨慎的角度考虑,还是要评估哪些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收购过来,避免将来业务混淆。

比如,权利人有一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28类玩具上,最好在收购汽车上的商标时将玩具上的商标一并收购过来,不要在收购之后分属两家,否则将来玩具汽车要与你的真正汽车在商标使用上发生冲突。

11、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相同的商号或域名

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不仅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还把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了一致。虽然你把商标买过来了,但人家还保留了与商标相同的字号或域名,则需要考虑这是你可以接受的结果吗?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将“米其”玩具商标卖给了你,但对方在商标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终究是一个埋伏的炸弹。想象一下,如果对方还在做玩具,虽然用不了“米其”商标,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装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费者会分得很清楚吗?

12、商标是否存在争议

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商标注册人未披露商标争议事实,但他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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