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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发布,不得注册为商标【中联智产】

时间:2019-06-12 12:12:37浏览:795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发布,不得注册为商标【中联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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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新华社发)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活动标识以数字“70”和代表国家形象的国徽五星及天安门作为设计核心元素,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典活动主题。活动标识中,“70”设计成翻开历史新的一页的视觉效果,突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崭新形象,寓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奋力谱写新篇章。“7”的造型又像节日的彩带,其飘动的效果与醒目的金色立体国徽五星及天安门所在的圆形构成了一动一静的互动关系,既体现了历史的厚重感,又蕴含了重大节日的欢庆气氛。


活动标识可广泛用于各地各部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制作。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使用说明


此标识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二、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三、使用管理


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国务院新闻办。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要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3.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国务院新闻办


  2019年6月3日


以上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告的内容,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对于这种与国家相关的标志是不能用于商标注册的,这也是对国家文化财产的一种保护,否则若是人人都可以随便注册商标,那这些国家文化可就要遭殃了。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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