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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没意识,丢了“十三香”守不住的“王守义” 【中联智产】

时间:2019-06-25 20:49:16浏览:716

商标保护没意识,丢了“十三香”守不住的“王守义” 【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面对他人注册与自己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出撤三或是无效宣告是商标防御工作的重要一环。但是,结果成功与否,有时候就不一定是按照我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没有一样不是和吃有关。


民以食为天,食以味为先。通过饮食文化的不断丰富发展,食物的色、香、味、形以及用器,都被蕴涵进了各种各样的哲理,渗透进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大到食具的运用与创新,对于“色、香、味、滋、养、补”的追求,小到柴米油盐酱醋茶,一粒花椒和一捧小茴香。


"十三香"又称十全香就是指13种各具特色香味的中草药物,包括紫蔻、砂仁、肉蔻、肉桂、丁香、花椒、大料、小茴香、木香、白芷、三奈、良姜、干姜等。用来炖肉或是包饺子,那就一个字“香”。


在调味料上提到十三香,有一个不得不提的名字,那就是“王守义”。

1984年,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是我国大型调味品(清真)生产企业。


"王守义十三香"沿袭北宋兴隆堂独特的原料配方,依照中医理论和用药要求严格配方,根据食疗原料的性能,精心炮制而成,使烹饪的食物色、香、味俱全。


早在50年代,兴隆堂的继承人王守义从祖父手中继承了这一秘方之后,在原配方基础上,不断挖掘中国传统调味品之理论,并加以实践、研究,根据特定的地理、人文、风俗习惯,容纳中国传统调味和医疗保健为一体的食疗观念,将配方完善改进,并取名"王守义十三香",延续至今日。


1985年,十三香调味品厂申请注册了"龙亭"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期间,一种独创的新颖的精品包装盒也同时设计出台,并申报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包装盒特别选定了"十三香"三个字的字体和字形,作为十三香清真调味品的主要标识这种包装盒当时在全国调味品行业还是首家。当时,王银良以独到的眼光,将父亲王守义先生的头像标在上面,作为防伪标志,此后王守义十三香产品以新的形象推向了市场。

据查询,王守义十三香共申请商标66件。

对于一个大型的名企来讲,这样的商标申请量并不多,甚至可以说是有欠缺。也正是因此,王守义十三香在商标维权的道路上时有碰壁。


王守义十三香曾对他人注册的第14011850号“十二香”商标、第14011540号“十六香”商标、第12118247号“润亿二十六香RUNYI ER SHI LIU XIANG及图”商标,甚至第11874268号“十三香”商标等多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但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


在咸阳一家饭店的名字也叫“十三香”。在过去的两年,这家饭店的老板先后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和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原来王守义十三香公司一直在“默默”关注这家十三香饭店,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使其失去注册商标。


结果呢?王守义十三香都败诉了。第一次王守义十三香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的理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当“十三香”饭店老板接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积极进行了“撤三答辩”,提供了商标充分使用证据,所以王守义十三香公司败诉了。


第二次,王守义十三香公司以侵犯自2010年“十三香”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摹仿、复制驰名商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商评委认为,“十三香”在2001年8月7日成为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5年内,王守义十三香公司并没有在《商标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老板是恶意注册,所以不予支持。


至此,咸阳“十三香”老板两次答辩都胜利了。但也不能说是完全胜利。王守义十三香公司可以继续向法院提出起诉。怎么说呢,怪只怪王守义十三香当初没有在45个全类别注册“十三香”商标。


如果要说“十三香”商标对于王守义十三香来说貌似并没有那么重要的话,那么“王守义”呢?


王守义不仅是企业的名称,更是十三香集团创始人本人。如果你有注意过,在其生产的产品上能够明确看到,在商标上不仅有其肖像,更直接标注了他的名字“王守義”。


但是,在王守义十三香申请的66件商标之中,涉及到“王守義”/“王守义”字样的仅仅只有7件。而“王守義”/“王守义”商标的申请记录则共计有22件。

其中第9608479号“王守義”商标是成都某餐饮企业所有的,成功注册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馆,餐厅,饭店等商品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7月13日。

十三香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并提交了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方便面,冰淇淋,调味粉的第1211225号“王守義及图”商标作为引证商标。


然而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其“王守义”商号知名度多体现在调味品相关行业上,与争议商标不属于类似服务,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王守义”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面对他人注册与自己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出撤三或是无效宣告是商标防御工作的重要一环。但是,结果成功与否,有时候就不一定是按照我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若要从根本上杜绝这个问题,还是要从防御性注册、全类别注册开始入手,自一开始就不给他人留有申请注册的漏洞。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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