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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途牛”非彼“途牛”,傻傻分不清?【中联智产】

时间:2019-07-08 14:00:52浏览:759

此“途牛”非彼“途牛”,傻傻分不清?【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看到“途牛”会想到什么?“要旅游找途牛!”相信这已是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一句经典广告语;要是“途牛”的名字出现在“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会怎样?


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4日经异议程序决定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途牛”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大量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旅游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6631862号“途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申请人“途牛”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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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为:“途牛”为被申请人独创词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曾被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且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途牛”商标自2008年开始被广泛使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旅游等各类服务上。此外,申请人还通过提供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商标及服务进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其“途牛”品牌获得了多项荣誉。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争议商标“途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途牛”文字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枕头、野营睡袋等商品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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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本案在于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引证商标是否应构成驰名程度,显然引证商标已经投入广泛宣传(要旅游,找途牛!),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虽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但是已经构成驰名的知晓程度,而且争议商标在整体造型上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确实有让给消费者产生误认嫌疑;另外驰名商标判定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主要应当考虑在其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而非在所有大众中的知晓程度,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判定并非是被所有人都知晓,建议可以申请人根据本案情况提出驰名商标申请,已获得更好的商标保护。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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