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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被玩坏,“清华”、“腾讯”都被撤【中联智产】

时间:2019-08-08 17:52:21浏览:1293

商标撤三被玩坏,“清华”、“腾讯”都被撤【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3、2014、2015连续三年来,撤销案件持续增长,2013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2628件,2014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8745件,2015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21157件。

三年间,商标撤销申请量差不多翻了一倍。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就连一直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清华大学,也没想到,“清华”商标有一天也会被人盯上,被提撤三。事实上,如果一个公司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他人是可以申请撤三的。于是,2018年9月25日,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清华大学第10054988号“清华”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于2011年10月12日,核准注册于32类的果汁;啤酒; 乳清饮料; 无酒精饮料; 杏仁糖浆; 饮料香精等商品。商标专用权期限2012年12月7日到2022年12月6日。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撤销该商标。



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一、商标成功注册之后,要合理的运营使用该商标。有效的将商标利用起来,如果超过3年不使用,他人就有权利对停止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商标撤三申请;

二、不管你对商标运营是否有规划,只要在三年当中使用了该商标,别人就没有机会成功撤销你的商标。同时应该将使用商标的证据保留起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那么商标的使用即是在商标使用的商品、商标的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

三、保留证据。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商标撤三申请,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近三年的使用证据。不管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对该商标的使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有很多,比如说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

可是,有些时候即使你提供了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这些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很好的证据链,或者商标的使用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又或者全类申请保护注册的商标确实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上没有做好使用证据的保留,那该如何应对呢?下面这个例子就是强大如腾讯,他们的商标也不幸被人成功撤三了!


这件案子的撤销申请人是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2015年4月13日和2016年4月5日对第1956795号商标(腾讯企鹅)的“1.广告;2.商业管理咨询(顾问);3.商业专业咨询;4.商业信息;5.推销(替他人);6.会计”服务前后两次提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均决定不予撤销。

申请人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01月20日第三次提出申请。被申请撤销的这枚黑白的企鹅商标是腾讯在2001年申请的图行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推销等35类(类似群包括3501、3502、3503、3504、3506、3507等)服务。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了企鹅商标的使用证据。但是案件审理认为,腾讯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企鹅商标在第38类达到具有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并无法证明其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商标使用证据居然并不能证明其商标在第35类的使用。




这样,这枚申请注册16年的第35类企鹅商标被撤销了。



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商标撤三制度的设立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做出调整?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立法的合理性,存在即有其合理性,这也是敦促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料浪费和闲置的一种方式方法。但是在申请和审查的流程上我认为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1.大幅提升撤三成本

很明显,实践中很多商标权利人被撤三“误伤”,而提出撤三的往往都是为了避免和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发生冲突,很多申请人都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进行撤三,这是他们在扫清商标权利障碍中投石问路的第一步。反正撤三成本不高,成了自然好,不成也无所谓,如果撤三没成功,接下来再想其他办法。那么我认为,为了规避“恶意撤三”国家商标局应该大幅提升撤三成本,这个成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提升规费成本,目前500元的规费太低,提高到2000-5000比较合理;第二是提升撤三举证成本。


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对任何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而且无需举证,举证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只要你愿意出钱,这事就没有门槛,想干就干。个人认为合理的方式是,既然申请人提出要撤销别人的商标,那么就应该有理有据,因为任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都是在试图撤销别人的商标权,不管这个申请是出于何种目的,至少应该有合理的证据来证明他人已经连续三年不曾使用了。至于这个证明如何获取,不管是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还是其他方式,那应该都是申请人的事。如此,再由被申请人质证即可。

2.国家商标局应该承担适当的主动审查责任

实践中,只要被撤三申请人不提供使用证据,那么商标一律会被撤销。毫无疑问,这里面可能会包含一些“冤案错案”。


根据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局不承担主动审查责任,只要不答辩的,一律撤销。那么,商标局是否可以在撤三评审案件中承担适当的主动审查责任呢?撤三,不管立法目的如何,至少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再谈其他!比如商标异议,申请人应该提出合理的证据,且商标局在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评审,避免商标权利人被“误伤”,那么撤三是否也该如此呢?



最后,可能很多人会诧异和惊恐,“清华”、“腾讯企鹅”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吗?驰名商标都会被撤销,说好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呢,难道没用?



其实,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仅用于别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商标局在审核相关傍驰名商标的名称出现时,会直接驳回这些注册申请。而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自身三年未使用的其他类别的商标,依旧是可能被撤销的。不过即使被撤三了,其他人想申请也是会被驳回的。



文章来源:今日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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