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恒大酒店”也被驳回了?【中联智产】
时间:2019-08-13 14:10:52浏览:1507
什么?“恒大酒店”也被驳回了?【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商标局不会看你多有钱,给你通过商标申请,最靠谱的方式,就是“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关于第13006362号“恒大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8220号
申请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3006362号“恒大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2017年12月27日,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被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09523号“恒大Heng Da及图”商标、第6931818号“恒大”商标、第8903004号“恒大”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连续三年停止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现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恒大酒店”经过多年发展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包括百度百科在内的网络搜索软件对原申请人的介绍资料;
2、原申请人发展历程相关证据;
3、原申请人部分获奖证明;
4、“恒大酒店”宣传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委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已被撤回,该案已结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恒大酒店”与引证商标一“恒大Heng Da”、引证商标二“恒大”、引证商标三“恒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耿娟娟
徐金艳
2018年12月17日
来源:商评委 若标注有误,请及时联系
转自:商标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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