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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内幕!中山一老板向市工商局原局长贿送“好处费”140万元【中联智产】

时间:2019-08-22 11:06:58浏览:754

驰名商标内幕!中山一老板向市工商局原局长贿送“好处费”140万元【中联智产】

中联导读:中国驰名商标以不当获得,最后只会损人不利己,做好自己实力什么都不用担心。


商标事务公司

在代理企业认定驰名商标期间多次行贿

时任中山市工商局局长李德荣

时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郑嘉宁

数额合计190万元



记者5月16日获悉,该商标事务公司和经营者均被判犯行贿罪,公司被处罚金100万,经营者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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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行贿20-40万元

2006年至2013年,中山某商标事务公司在代理中山多个企业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期间,经营者李某为单位谋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利益,通过时任中山市工商局局长李德荣、时任中山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郑嘉宁在案件入口、材料报送及、驰名商标评定做工作等方面的帮助,使上述商标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


期间,李某向李德荣、郑嘉宁贿送“好处费”共计190万元,其中李德荣分得140万元,郑嘉宁分得50万元。


李某行贿共7次,一个商标行贿20万至40万不等,绝大多数行贿地点是在郑嘉宁的办公室。其中,郑嘉宁对3笔各30万的行贿款均分得10万元,其余则转交给李德荣。


若是行贿款只有20万,郑嘉宁则直接转交李德荣。此外,郑嘉宁还单独收受一笔20万元的行贿款。


行贿者获刑2年半

2019年1月8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商标事务公司、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法院对该公司判处罚金100万元;对李某判刑2年半。一审判决后,商标事务公司和李某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有行贿的事实。涉案的7个商标本身已具备驰名的条件,无证据证明在认定中存在瑕疵,未获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宣告无罪。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李某行贿的事实,有受贿人李德荣、郑嘉宁的供述证实,而李某对部分犯罪事实亦有供认,并有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印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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