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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注册商标

时间:2018-03-07 10:44:02浏览: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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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1.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商标法律包括1996商标法案(修订)和1997商标法细则(修订)。修改后的商标法包括: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期为10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延伸到了商品的外形和包装,引进了边界措施。

    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商品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可依法取得注册。

    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5.目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根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商标法律,商标注册分为A簿和B 簿,与英国的前商标法类似。在A簿取得注册的商标(非证明商标),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一种基本要素:

    1.以特殊的方式表现的公司、个人或合伙组织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的签名;

    3.自创的词或词组;

    4.对产品的特征或质量没有直接描述性的词或词组,或者按其通常含义,不是地理名称或姓氏的词或词组;

    5.其他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标记,但1-4条中所述的名称、签名、词或词组除非能证明其显著性。

    在此,“显著性”指的是能够用来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

    注册当局或法院可能会允许几个所有人注册相同的商标或在相同商品或商品描述上注册一个相似的商标,但是注册当局或法院会对这些商标加以适当的限制。

    另外,人名或肖像作为商标时,注册当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同意书,若该人已亡故,则应当由其法律代表出具同意书才能注册。

    在B簿注册的商标应当是那些在商业交易中能区分与商业交易有关联或可能有关联的不同所有者全部非关联或受到限制的已注册和计划注册的商品并在注册的范围内使用的商标。根据法律,相同商标不论其是否已经以相同的所有人在A簿注册,也可以在B簿注册。

    几个商标在材料上相似,但在使用、型号、价格、质量或产地名称以及其他非显著性特点上不同,且这些不影响商标的识别,同时这些商标的所有人相同,则可以将它们作为联合商标注册。

    如果商标申请与所有人在注册簿上有记录的商标相似,且有可能在他人而非申请人使用时造成欺骗或混淆的,注册局人员可能会要求该商标作为集体商标注册。集体商标不能分别转让。法院或注册局官员可能会将集体商标的使用或与其极为相似商标的使用视为有效使用。

    用来区别在商业交易中经人证明原产地、材料、制造型号、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点的商品与未经证明的商品的商标将以所有人名义在A簿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指定商品,除非所有人指定商品的商标不具备注册性。

    在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特点时,注册人员和法院可能会将商标限制于某个颜色或几个特定的颜色。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商标法规定,与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可能造成欺骗的商标不能注册。同时,法院认为,不宜注册的商标,违背法律或道德以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或全部注册。

    对于有以下情形的商标,注册当局将不予核准注册。

    1.在商标中出现诸如“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设计”、“版权”、“仿造系伪劣产品”等字样的;

    2.女王或王室成员的肖像或其彩色模拟像;

    3.“红十字”、“维也纳十字”,维也纳代表标志以及其他红色十字,以红色为背景的白色瑞士联邦十字,以红色或类似颜色为背景的银色十字;

    4.未经授权使用的条约国国旗、徽章或其他州际的标徽,条约国用来控制和授权的官方标记或印记以及任何模仿或与这些标记类似的标志;

    5.国际或国际间组织的徽章、旗帜、缩写、名称以及其他标志也同样受到保护。

    四、申请人资格

    根据法律,首先使用商标的


人,以及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的所有人均有权申请注册商标。另外,在英国或与英国签有互相保护商标的协议的国家已经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若在6个月内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无权对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商标注册日之前的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任何非所有人都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作为商标在所有或任一注册商品上的使用人备案。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代理人委托书(签字即可);

    2.申请书(应注明商品类别);

    3.6个图样和印版(商标是普通印刷体的除外);

    4.申请优先权时需提交一份6个月内在协议国首次提交申请的证明,要求用英文翻译。如果申请转让,需提交转让协议及英文翻译。

    (二)审查和公告

    注册当局收到申请后,将就是否有在先的相似商标进行审查。若发现在先商标,当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驳回注册。申请人可以在1个月内作出答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其申请被视为自动放弃。注册当局可以有条件地核准商标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放弃专用权。

    若因申请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申请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相应手续的,注册人员将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的14日内未作出答复,申请将视为放弃。对于官方公函的答复时限一般为一个月,注册人员可以经判断作出适当的延期。

    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将在公告上刊出。

    除了商品清单,对于注册当局的裁定,申请人均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复审。

    (三)异议

    有意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在商标刊在官方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延期)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附上异议的理由。异议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当局交由申请人在1个月内作出答辩。答辩后由注册当局举行听证会并作出裁定。异议裁定可以提交复审。

    (四)注册

    商标所有人取得注册商标是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所有人可以将有效商标的专用权授予他人在与注册商品有关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未经注册的,无权就商标侵权赔偿提起诉讼。

    当商标的使用改变时不强制注册也随之改变。

    六、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有6个月的宽限期。在6个月宽限期内还未缴纳规费的,注册当局将其商标注销。

    注册商标因未缴费而注销后1年内,注册当局将不核准新的相似商标,但能证明注销之前商标已连续2年没有使用的除外。

    申请续展,应当附上代理人的认证书,如果该代理人没有备案。

    商标的使用包括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或商标的印刷或其他可视性方式。

    如果不是善意地使用或善意地使用该商标长达5年注册可能会被撤销。经注册人同意使用的注册商标能被所有人使用。

    以原始语言使用的商标可以作为使用要求的证据。

    七、转让和许可

    经转让或其他法律手段获得注册商标的人,必须在商标局登记备案。注册人员可能会要求非善意地转让商标进行公告。备案时需提交转让协议。

    商标可以与其或不与其业务一起转让。没有备案的转让文件将不能作为商标在法庭上的证据,除非法庭有相反规定。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法律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名下的商品的部分或个部有条件或五条件地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应当在注册当局备案后才有效力。在 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商标若受到侵权时,注册人可以采取行动;注册人不采取行动的,被许可人可以采取行动。许可使用的备案 申请应当附上被许可人和商标所有人双方签署指明二人特殊的关系,许可使用的商品、许可条件以及许可协议复印件。

    八、撤销

    法律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或注册当局对一注册商标提出权利要求。法院或注册当局既可以对这样的请求予以接受并在注册簿上作出相应的改正,也可以驳回这样的请求。

    在A簿的注册自注册日7年后,除非其有欺骗行为,或包含不道德及诽谤性事件,或其使用易引起欺骗或混淆的,否则全部有效:

    九、第三方权利任何注册不能干预第三方对其名称、商业地点或其前任人名称或商业地点善意的使用,也不得干预第三方善意的对其产品品质特点的描述。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无权干预或制止任何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跟商品有关的商标或与其有关或与其前任人在商业中连续使用的商标,只要该商标的使用先于注册人或其前任人的注册或使用日期。

    十、海关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海关有权扣押对注册商标侵权的产品,只要接到有关商标具体描述的指令。该指令在发送之日起四年内均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