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新加坡新的商标法于1999年1月15日生效,此后经过几次修改。新加坡商标法来源于英国商标法。
2.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的原则。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及防御商标在新加坡都可以注册。
4.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凡是能在商业中将不同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够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能够视觉感知到的标志(证明商标除外)。
新的商标法已经取消了传统的A簿和B簿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除证明商标之外)必须包含以下关键部分之一:
1. 以独特形式体现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称;
2.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前辈的签字;
3.独创字或词;
4.对商品的特征或质量没有直接叙述性的字或词以及在普通含义上并非地理名称或姓氏的字词;
5.任何其他显著性商标,此外,任何非属于上述1至4的商标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同其他商品区分开来。
为了表明商品是商标所有人所生产、拣选、证明、经营或允诺销售的而在新加坡境内商品上善意使用的商标,均可以注册,服务商标也可以注册。纺织品、线、纱等商品上现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除了诚实善意的共存使用之外,任何商标如果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或相似程度足以可能构成欺诈或造成混淆的,将不得注册。
商标注册官可以拒绝任何含有以下部分的商标的申请:
1.Patent(专利)、Patented(专利产品)、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册外观专利)、Copyright(版权产品)、Entered at Stationers’Hall(版权登记讫)、To counterfeit this is a Forgery(假冒即伪造)、同上述词语类似的词语;
2.英国女王或英国王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类似图像;
3.红十字和日内瓦十字的文字,日内瓦红十字、瑞士联邦红底白十字或红底银十字的图案;
4.皇家或帝国的纹章、纹饰、勋章或与其类似的以至于造成误认的图形;
5.英国皇家或帝国的王冠、国旗或是“皇家”、“帝国”等字样,或是其他能使人认为申请人具有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字词、字母或图案;
6.在化学物质或制剂商品上,不得使用某种通用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名称作为商标;
7.任何会造成欺诈或混淆的、会被法庭判决不予保护的、或者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或者任何诽谤性的图案,均不得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使用者或意图使用者必须以规定的书面格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新加坡商标主管当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就同一商标向英国及其联邦国家或同新加坡有商标保护双边协议的国家提交了注册申请,便可以向新加坡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必须在原申请之曰起6个月内提出。
除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注册为使用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姓名、地址、国籍及公司章程;
2.商标图样,如果是彩色商标则须提供5份;
3.商品或服务名单;
4.如果要求优先权,须提供优先权的具体情况;
5.如是校风标由单词组成,申请人必须提供该文字的来源并说明其是否独创.
6.如果商标由非英语的外文单词组成,申请人必须说明该单词属何种语言,并提供该单词的含义及音译;
7.一份说明商标在新加坡商业中已使用或是将要被真实使用的确认声明。
(二)审查
打算申请商标注册的人,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先行得到一个来自官方的初步建议,即该商标是否具有内在显著性。
新加坡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商标检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具有内在可注册性,以及该商标是否在相同商品上同已在先提交或注册的商标 相同或足以造成欺诈或混淆的相似。
官方在发出通知要求对申请进行补正之后,申请人通常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作出答辩,此外还可申请延期2个月。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注册官发出书面补正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4个月内)商标注册仍然没有完成的,注册官将就此书面通知申请人之后,视该申请为已放弃。
对于注册官作出的驳回商标申请或部分核准商标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官方的异议决定也可以提起上诉。
(三)公告和异议
商标被核准后将在政府公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的4个月内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四)注册
商标注册后,将赋予该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品上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证明商标除外)。除商标注册人和注册使用人之外的任何他人如果在商业中在注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的,将构
成侵权,该侵权行为或者是(1)将该商标当成商标使用,或者是(2)将该商标用在商品上或用在向公众发布的宣传册或其他广告材料上,从而暗示某些人在侵权人相关商品上拥有该商标的注册权或注册使用权。
在商标注册日之前,或者在商标注册人或其前身/前人在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之前(以两种日期中的在前日期为准),如果某人或其前人已经在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不得干涉或阻止该人的继续使用,也不得反对该人出于诚实共存的目的而在相关商品上注册该相同或类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不得干涉他人(或其前人)对自己姓氏或经营场所名称的善意使用,也不得干涉他人对其商品特点或质量的善意描述,除非这种描述是用在商品上或用在向公众发放的广告材料上,并能使人误认为其使用人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或注册使用人或者某个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有某种业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