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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阿富汗注册商标

时间:2018-03-06 10:56:42浏览: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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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阿富汗现行商标法生效于1960年9月20日。

    2.商标权的获得采用注册和使用混合原则,即: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注册中的人,但是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3年内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在阿富汗申请注册。

    4.商品共分36类,第1—34类采用尼斯国际分类标准,第35类为所有的服务项,第36类包括所有未列入其他类别的商品。

    5.阿富汗未加入主要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指用于区分不同工业、商业及农业产品的图案、文字或符号,包括图案、图片、字母、名称、签字、文字、纺织花边、包装,等等。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阿富汗国旗或阿富汗政府严禁使用的其他旗帜;

    2.宗教避难所或清真寺讲坛的照片;

    3.错误地暗示已得到官方资助的文字或措辞;

    4.官方机构的标志,如,红十字、红新月等;

    5.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标志;

    6.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以至于导致混淆的商标。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申请者拥有注册及排他性权利,但在先使用者可在注册后3年内对其提出争议。

    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是阿富汗国内的工业、商业和农业企业,或者是同样保护阿富汗申请人的外国企业商业和农业企业。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阿富汗采用一标多类原则,即一件商标的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但须补交额外费用。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委托书,须在申请人本国公证(在阿富汗委托书的有效期仅为1年);

    2.商标电版,如是普通文字商标则免交;

    3.商标图样20张;

    4.对于非英语文字的商标,须提供其译文及音译;

    5.如果申请人拥有本国商标注册的,须提供该注册的详细情况。

    (二)审查

    阿富汗的商标审查机构是商事法院的注册官,商标申请的委托书则由阿富汗外交部予以认证。注册官审查商标申请时将不对商标进行在先检索。在商标申请提出后3-4个月左右,注册官如认为商标可以被核准注册,便将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刊登在官方公告上。

注册官不接受申请人对其决定的任何答辩或反映,商标只能是或者被注册,或者被驳回。但对于注册官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可以在10天之内向初审商事法院提出上诉。

    (三)公告和异议

    商标申请被刊登公告后的4周之内,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拥有该的所有权或者认为该商标同异议人自有商标相同的,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但前提是他必须已 经或者同时提交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异议提出后15天内,商标申请人将被通知撤回其申请,如果申请人拒不撤回申请的,异议人可以在随后60天内向中央商 事法院起诉。以上期限均不得延期。

  商标被最终核准注册后还将再在官方公告上刊登一次。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核准日起算。续展后有效期同样为10年,续展申请在到期后没有宽限期。续展所需文件为:除最初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之外,还需原注册证。

  七、转让和许可

  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备案登记才能对第三方有效。转让所需文件为:经公证和认证的转让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注册证原件。

  阿富汗法律对许可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通过普通法加以调整。

  八、商标的使用和撤销

  在阿富汗商标的使用并非强制性的,除非政府有专门要求。商标使用指在阿富汗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可以用商标原始语言进行。 如果改变了商标的使用,但并未将这种改变延伸到额外的商品上,则不建议提交新的商标申请或对原商标注册进行修改(虽然也可以进行修改)。当在额外商品上使 用商标时,不得对原注册进行修改,必须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自商标注册起3年内,反对者可以向相应商事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期限不得延期。商标注册也可在以下情况下失效:与注册相关的商业或农业业务已停止,商标未续展,或根据法院的裁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