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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冰岛现施行的商标法是自1997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第45号法律,集体商标法是1939年生效的89号法律。
2.在冰岛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3.冰岛法律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取得注册,其他类型的商标,如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能否注册,法律未作规定。
4.冰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国际分类相同。在申请时,一个申请可以包含数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但需按类缴纳费用。
5.冰岛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冰岛法律规定,能够区分不同所有者的商品的可视性标记均可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1.文字或文字组合,包括标语,人名,企业或实体的名称;
2.,字母和数字;
3. 图画;
4.商品的外观,包装或装备。
但是,商标权的获得并不是不能包含单独的禁注要素。如果一个商标中包含有这样的要素,而且有明确的原因认为该注册商标会在保护范围内引起怀疑时,该要素是明确地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如原属于禁注要素的能准予注册,则新的商标可以包含这些要素。
商标权可以由使用或注册获得。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冰岛规定,商品自身的专用形状,或必要的科技因素引起的商品形状,或不是以标识为目的的其他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1.对产品的种类、状态、质量、用途、价格、产地或生产时间等专用标志细微的改变或添加;
2.在普通贸易中已经成为通用语的专用文字、标记或其组合标记。
但是,如果在提交申请之前,商标已经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 则该商标可获准注册另外,不可注册商标还包括:
1.未经授权的含有国徽、国际间官方徽记以及冰岛的市政徽记、官方控制和保证的徽记以及易与上述标记混淆的;
2.可能会引起产品种类、状态、产地的混淆的;
3.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可能引起冒犯的;
4.含有他人的字号、姓名或肖像(但此人已辞世多年的除外),或者包含构成他人不动产的特殊名称或图片的;
5.含有他人已受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特有名称的,或者侵犯他人对该作品的版权以及他人的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和摄影作品的权利的;
6.与已经注册在案并使用的商标相似并可能引起混淆的;
7.与在申请日前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知名商标引起混淆的;
8.与在申请日前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已在境外使用并且仍在使用的商标相似并可能引起混淆的。
在上述4—8项中,若申请人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而核准注册又不致导致误导时,则该情形也可能获准注册。
暗示酒或酒精的地理名称商标不予以注册,除非产品产源不能确定。
冰岛的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商标可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上注册商品或服务,但是若没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则不予注册。
冰岛的服务商标法包括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申请人资格
法律规定,个人与法律实体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外国商标所有人必须要有在冰岛定居的带来人以接收商标通和传票。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无须认证);
2.若是图案商标,应提交6张不大于8cmX8cm的图样;
3.如果申请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首次提交申请后的6个月内在冰岛提交申请,若要求优先权,则优先权日按首次提交日计算。
要求提交的信息:
(1)申请人的全名和地址;
(2)商品/服务分类; (3)是否要求三维注册;
(4)如果要求优先权,则需提交优先权号、日期以及享有优先权的国家;
(5)优先权文件必须在提交申请后的1个月之内提交。
(二)审查
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向商标注册当局提出。当局将就每个申请的文件的形式、商标的显著性及是否存在在先的注册或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审查通过的商标,准予以公告。
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注册当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裁定的2个月内向商标和专利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必须同时缴纳申诉费用,否则申诉委员会将不认可并驳回该申诉。冰岛法律没有行政诉讼的规定。在注册当局或申诉委员会作出裁定的3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异议
核准注册的商标将在冰岛商标和专利公告上予以公告。注册商标在公告后可以由第三方提出异议。
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在商标公告后的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当局提交异议理由。异议期限不能延长。但是如果异议需要进一步的论争或文件,则可以有1个月的延期。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和专利事务申诉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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