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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列支敦士登的商标法以瑞士的商标法为蓝本,于1928年10月26日实施并经1952年和1964年两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于1997年4月1日颁布实施。
2.列支敦士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以及集体商标可以在列支敦士登申请注册。
4.列支敦士登实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5.列支敦土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列 支敦士登规定,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文字、字母、数字、图画、三维形式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用作商标。商标可以用任何语言注册。但是除了已被 普遍接受的标记以外,常用标记、与良好道德风尚相违背的标记、误导公众的标记、公章、奥林匹克标志,红十字标志以及国旗不能取得注册。
制造、贸易或服务企业团体允许注册集体商标。这些团体无须拥有法律人格。只要该团体有权利和义务起诉或被起诉。
三、申请人资格
仟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申请所需文件
I 委托书(无须认证)。
2.3份黑白商标图样复印件(普通印刷字体除外);若图样为彩色,则应提供3张彩色图样。
3.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交优先权证书。证书颁发时间不能超过1年。
(二)审查
1. 根据列支敦士登的法律,主管机关将就商标申请的格式和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进行审查,若申请手续完备,其申请将登记于注册簿上并予公告。如果申请文件不完整, 或者商标不能注册,商标局将给申请人一段时间(一般是2个月)对其申请作出修正或改动(特殊情况下,商标局会延长期限)。申请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 答复,则该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若没有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他可以在该申请被驳回的两个月内完成应办理的手续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
2.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30天内提出上诉。
3.商标注册后将在列支敦士登的日报上予以公告。
(三)异议
列支敦士登法律对异议没有作出规定,因而没有异议程序。
五、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列支敦士登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起算日从申请之日开始。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申请续展的文件与申请注册的相同。注册商标有制定权效力,即商标权是由注册而产生。商标的最先使用者与商标权的获得并没有直接联系。商标的所有者对该商标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有专用权。
六、商标使用、转让和许可
列支敦士登规定,注册后的商标若连续5 年不使用,第三方可以申请将其撤销。如果商标同时注册了几个类别的产品,可以在某一类别单独撤销连续5年未使用的商标。商标在使用时与注册商标有细微差 别,但并不影响其显著性或商标用于出口都被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被许可人使用商标也能达到使用要求。在瑞士或在欧洲经济区域的使用等同于在列支敦士登国内 的使用。
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允许商标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转让书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转让可以注册,但只有公告效力。只有当转让在商标局备案时,才对善意的第三方具有抗诉性。如果没有相反的条例规定,则企业在转让时,企业商标也一并转让。
列支敦士登允许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包括部分许可和全部许许可书只有在注册后方有效。注册要求提交书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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