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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罗马尼亚商标保护原采用的法律是1967年12月29日第28号法,该法于1968年6月29日生效,1987年予以修改。罗马尼亚现行的商标法是1998年4月23日的第84号法,1998年7月23日生效。
罗马尼亚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此外,对罗马尼亚生产企业内销的所有商品而言,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是强制性的,而在贸易和服务中的商标使用是自愿的。
罗马尼亚接受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罗马尼亚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罗马尼亚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可由文字(包括姓名)、图形、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颜色组合、声音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亦可申请商标注册。
三、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足以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罗马尼亚已经注册的或根据国际条约受到保护的商标相区别的商标;经授权或同意注册的除外
2.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在罗马尼亚驰名的商标;
3.仅由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组成的,或仅由商品的制造方式、时间、地点、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组成的商标;
4.未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工人阶级英雄的名字或肖像;含有罗马尼亚机关或行政区划的名称;复制或模仿徽章、旗帜、勋章、奖章、标志及证章;证明质量、控制或担保的官方标志;
5.罗马尼亚所加入的公约禁止使用的、含有其他国家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上述4中所提及的要素;
6.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的含有虚假或欺骗性的表示。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外国申请人,如所在国与罗马尼亚共同加入某个国际条约、公约或签有互惠协定,则该国申请人可在罗马尼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罗马尼亚境内的生产型企业必须为其在罗马尼亚境内销售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但是与贸易或服务相关的商标可以选择性的进行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注册申请必须通过罗马尼亚代理机构向国家专利商标局提交。
通过支付类别附加费,一份申请可包括多类商品。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5张商标图样;
4.如果申请优先权,须提供本国申请证明;
5.在罗马尼亚,或在与其有协定或有互惠关系的国家举办的任何在官方承认的国内或国际展览会上使用的商标,如果在展会第一次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该商标注册申请,将享有优先权。申请展览优先权的,须由展览组织者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审查
专利商标局就每份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商标注册性审查以及是否存在在先冲突商标的审查。
对专利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官方决定通知之日起3月内,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官方决定公告6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上诉委员会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向法院进一步上诉。
(三)公告
商标通过审查后会在官方商标公报上公告。
(四)异议
他人可自商标公告起的3个月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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