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时候,一看复审失败 ,就觉得完啦!没救啦!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标还是有希望注册成功的,下面我们来看个案列:
2004年2月12日,佳选公司申请在第35类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BEST”、“BUY”以及一方框图形构成,其中两个英文单词上下排列,方框图形的底色为黄色。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佳选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08年5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与商标局基本相同的理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佳选公司不服,提起商标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大量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因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同的理由判决予以维持。佳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佳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10月28日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由上不难看出,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并不代表给商标标上了“死刑”,申请人依然可以选择通过商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正是由于佳选公司积极行使商标行政诉讼这个武器,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争取到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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